青岛市民王某所有的家用轿车发生火灾致全部损毁,向该车辆承保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后,王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10日内赔付王某98000元。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经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导报记者了解到,王某于2011年8月30日购买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购车款91300元并支付车辆购置税8100元。同日,王某为该车向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双方约定车损险保险金额为98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30日二十四时止。2012年5月3日,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造成车辆烧损。经消防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部位为驾驶室后侧,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
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本案火灾原因不明,不排除车辆自燃的因素。自燃属于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自燃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百度搜索“现代汽车,自燃”,出现大量关于悦动车自燃的信息,因此说明此车存在设计缺陷,不排除因自燃导致车辆损毁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本案火灾系被保险车辆自身原因造成,因此火灾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应当属于保险范围。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应予赔付。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不排除自燃因而不承担赔付责任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王某98000元,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承担。
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事故为“原因不明的火灾”没有证据支持,本案火灾事故属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青岛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