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余东明 通讯员 孙伟 王晓 好心好意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结婚使用,没想到在结婚当天,帮忙的人乘坐该车辆时却遭遇“飞来横祸”不幸身亡,车主在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赔付,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张青(化名)的朋友于2011年春天结婚,向其借用货车一辆供其迎亲使用,张青欣然应允。然而,在朋友结婚当天,该辆货车车厢内装载的鞭炮被引燃,一名乘坐在货车车斗内的男子因此摔至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家属将张青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车主张青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5万余元。由于该货车曾投保过3万元的车上乘员险,2014年,张青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自己3万元。然而,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事故发生时死者乘坐在货车车斗内,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对违章乘员的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就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而该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即为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乘客所负的赔偿责任。诉争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已经对车上人员履行了赔偿义务,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履行理赔义务。关于被告主张的违章乘坐,应免除责任的问题,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乘客的搭乘状态作出约定,更未举证证明乘客搭乘车斗属免责事项,并对原告履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张青赔付保险理赔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