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给自己的车投保后,第二天就发生交通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生效时间未到”为由拒赔。协商无果后,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庭审后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应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时间,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1万余元。
车辆投保第二天发生事故
聊城的周强拥有一辆营运的长途大货车,在保险合同未到期时,聊城一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李平常打电话询问他是否办理保险,因之前保险合同未到期,对此周强并未在意。在其保险到期后,去年6月12日下午16时,周强让其妻子带着保费和相关手续找李平办理保险,并将一万余元保费交给李平。
该保险公司于6月13日上午10时签发两张保险单,分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两张保险单均注明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14日零时至2015年6月13日二十四时。该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10655元。
去年6月13日9时,周强驾驶货车与王梅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侧面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王梅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一级伤残。其住院39天,共计支出费用45645.21元。出院后需1人护理至生活自理能力恢复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经过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梅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后,周强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保单未生效为由拒赔。拿不到保费的周强也无力支付王梅相关费用。后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梅将周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