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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无证驾驶肇事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9/2 23:54:33  点击:3461
    无证驾驶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就没有赔偿义务了?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虽然司机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仍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车主保险金11万元。
    德州市民史晓明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他为这辆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008年12月18日,没有驾驶证的刘强(受史晓明雇用)在驾驶过程中撞上一名妇女,经抢救无效该妇女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刘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4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刘强和史晓明被判赔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2009年6月,史晓明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遭到拒绝。其后,史晓明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1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对受害人亲属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并不仅仅是史晓明本人,且受害人死亡是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造成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责任保险,对车不对人,只要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史晓明保险金11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德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采访札记
  如今汽车越来越多,无证驾驶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保险公司不肯赔,常举的免责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判决,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卢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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