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宝马车在开往晋江灵源山的山路上突遇降雨,路面积水导致小车抛锚。让宝马车主林某想不到的是,事后,保险公司竟认为小车进水不属实,有骗保嫌疑,不予理赔。结果,这家保险公司被林某告到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7万多元。
林某是晋江罗山人。去年4月,林某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投保。
去年4月25日凌晨4点多,林某弟弟驾驶这辆宝马车,在开往灵源山的山路上突遇降雨。降雨导致路面积水严重,宝马车“陷”在路中,当场抛锚。
当天下午2点多,中银保险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在工作人员查勘记录中,记载着“初步认定属保险责任”。
去年5月25日,林某向中银保险提交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去年6月份,林某将中银保险告到晋江市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7万多元。
法庭上,中银保险认为,林某所称的车辆发动机进水不属实,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另外,即使属保险事故,因林某擅自拆装发动机且未妥善保管好零件,导致无法确定事故成因及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保险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中银保险向气象部门调取一份气象资料,证明事发当天仅有小雨,不可能造成积水。另外,还提交一份工作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时现场并没有严重积水。
林某则认为,抛锚现场为施工路段,存在坑洼,以前的降水也会累积,因此仅凭气象资料无法证明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未发生保险事故,没有事实根据,也未向警方报案,其主张不能成立。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向中银保险保险,中银保险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依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林某保险金7万多元。
审理此案的晋江市法院安海法庭洪法官介绍,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只需证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结果的存在并主张该损害结果发生于保险期内,即完成举证责任。保险人否认的,应当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洪法官还介绍,虽然气象部门的资料显示事发当天降水量不大,但该资料指的是当日内整个晋江市范围的天气状况。不排除在个别时段或局部地段出现其他天气状况的可能。此外,现场照片中,仍可看到道路因雨水冲刷带来的大量泥浆,这与山道遭遇强降水后水量消退后的情形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