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顺义法院和南京溧水法院分别审理了一起状告保险公司的案件。在北京顺义做收废品生意的小李,驾驶大货车倒车时误将六岁的儿子撞成重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亲属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无独有偶,南京的小赵在车库倒车时不慎把自己的父亲顶在了墙上,导致父亲死亡。也同样遭到拒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父亲不慎将儿子撞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第三者责任险
去年6月4日早上,小李驾驶大货车倒车时,不慎将六岁的儿子撞成重伤,孩子右股骨骨折、双侧锁骨骨折,所幸没有伤及生命。因保险公司拒赔,小李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因被告不支付原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曾向北京顺义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四万多元,现原告之子进行了二次手术,并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此要求对方给予伤残赔偿金,希望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有限考虑精神损失赔偿。
保险公司当庭表示,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一万元,拒绝支付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代理律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二条,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是不在责任范围内的。
原告方强调,投保时,保险公司只给了一张保单,并没有提交保险条款,更谈不上对免责条款详细说明,而且条款本身于法无据。
原告代理律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亲属及家庭成员并不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免责条款首先是不生效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方答辩免责是不成立的。
专家热议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意外撞伤、甚至撞死亲属,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极其不幸的事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专家有何看法?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了免责条款。为什么交强险已经摒弃的免责条款,商业保险一定要保留?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教授对此作出分析。
庹国柱:为什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人不算第三者责任呢?当时拟定这个条款的时候主要害怕有道德风险在里边,如果有故意行为,容易造成骗保的发生。
而北京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修华认为,保险公司是扩展规定。
冯修华:这个条款是保险公司的一个扩展或者延伸,所以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法学原理中有一个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犯罪或违法行为中受益。”冯修华经研究发现,各地法院针对驾驶员将自己的亲属或家庭成员撞伤、甚至撞死,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冯修华: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条款里明确约定了,那么保险公司就该免责;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有这个条款,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的话,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对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已有的判决中记者注意到,支持原告方的法院,认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驾驶员没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就该赔。而庹国柱教授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骗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该赔。
庹国柱: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目标、目的联系起来考察,保险合同里写这条也就是防止有人骗保,如果确认人家没有主观故意,那么就是第三者责任,法院判,也会这么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