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商网讯(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华萱)这是一个在很多车主心里早已根深蒂固的观念:遇到台风暴雨天,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平阳一家家具公司在保险公司明确拒赔的情况下,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打了一场官司。日前,平阳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为该公司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的车辆3.8万元维修费埋单。
黄师傅是这家家具公司的员工,2014年6月23 日,因突降暴雨,他驾驶公司车辆途经瓯海区三溪路段时发现,路面有大量积水。因看到前面的车都开过去了,黄师傅也跟着踩下油门往前开,结果车被水淹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事后,家具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38000元。然而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投保车辆涉水损失险为由拒绝理赔。
在此之前,很多车主碰到类似情况时,会选择自认倒霉,但家具公司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答辩称,合同中确实有约定,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坏的,保险公司应理赔;但根据双方《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中的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而原告车辆损失应属发动机进水后的损失。同时,在附加险中已单独罗列《涉水损失险条款》,但原告公司未投保此涉险种,因此,原告车辆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所受的损失应为车辆损坏的一部分。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降水量达到大暴雨的标准,虽然保险车辆是涉水行驶,但这是因行驶途中遭遇暴雨所致,与天气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驾驶人员操作失误涉水或故意涉水行驶不同。”经办人黄法官说,因此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应认定为暴雨。
保险公司虽已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但该免责条款与因暴雨致车辆损坏应当赔偿的条款存在文义上的冲突,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当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本案中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