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出了事故赔不赔?
范先生车子刚续了交强险就出了事故,找到保险公司却以他的车不在“生效时间”没法理赔。昨天,二七区法院判决,交强险属“即时生效”,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2万余元。
2013年12月28日,范先生驾车与孙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孙女士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范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女士负次要责任。
“既然是我的责任,那我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反正我买的有交强险。”可范先生没想到的是,问题就出现在交强险上了。
范先生于2013年12月22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单显示,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而出事故是在2013年12月28日,即范先生购买交强险后第6天,保险公司便以不在保期内为由,拒绝支付保费。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发生在范先生购买交强险第6日,也在商业第三者保险期间内,故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孙女士的损害,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通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之外损失由另一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相应责任比例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7万余元。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