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1日讯(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边永凤) 记者从钢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假收条,因其以非法占有为目涉嫌刑事犯罪。钢城区人民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了严格保险赔偿金发放工作的材料审查等司法建议。
据介绍,钢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孟某在诉讼阶段裁判文书生效前,于2013年10月向该公司出具所谓申请执行人秦某书写的“今收到孟某赔偿我医疗误工等费用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圆整”收到条一份。同年11月,该公司将车辆事故保险金121974.2元支付到被执行人苑某的个人账户,被执行人孟某全部提取。法官经与申请执行人秦某调查核实,其表示从未书写过此收条,亦未收到该赔偿款。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达到骗取保金的目的,涉嫌刑事犯罪。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金支付流程,有效防止犯罪,保障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钢城法院向该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建议其就被执行人的骗取保金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是建议其进一步严格保险赔偿金发放工作的材料审查、证据把关、发放审核监督等环节流程,拒绝为各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三是建议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保险金赔付前,及时了解法院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事故责任人是否已经真实履行义务,赔偿金是否真实到位等相关情况,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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