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司机李某开着刚投保几个小时的客车在安汪公路发生了事故,导致意外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还未生效不该赔偿,因此引起了一场保险生效时间“纠纷战”。日前,死者家属在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获得了赔偿金21万元。
2013年11月21日,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安汪公路行驶时与林某驾驶的厢式货车相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李某的父母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及林某,要求给付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却被林某及保险公司拒绝,自此李某的家属踏上了漫漫维权路。
今年5月5日,李某的父母来到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并批准了李某父母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的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针对这一焦点,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给付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李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交纳保费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13时30分,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2日零时起至2014年11月21日24时,李某也进行了签字确认,保险合同应该自2013年11月22日零时起生效,因此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和激烈辩论,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诉讼观点和理论,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林某赔偿。日前,李某父母终于获得了近21万元的赔偿金,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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