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保险公司不服交警认定拒赔败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6/22 22:43:32  点击:1791

  翟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但就在翟某找保险公司时却遭到拒绝,后翟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翟某有骗保行为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坚持不予理赔,可事实到底如何?近日,该案历经两审终尘埃落定。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惹官司

  2012年8月31日,翟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1月22日凌晨,周某驾驶翟某的投保车辆行驶时,因操作失控撞上了停靠在路边的车辆,致车损,周某立即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车辆随后驶离现场。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对翟某的车辆定损为49462元,期间,翟某支付了360元的清障费用。然而,当翟某维修车辆后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翟某气不过,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49822元。

  不服交警责任认定被告主张免赔未获支持

  “既然我在保险公司投保,出了事理应由其赔偿。”庭审中,翟某称,并提交一份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我公司正在就此事与翟某协调,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是周某,翟某擅自更换驾驶员涉嫌保险诈骗,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人辩称,并提交一份现场录音及照片等证据,以证实翟某的骗保行为。

  期间,翟某与保险公司均向法院申请调取交警部门的侦查卷宗,后经质证,翟某并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并不认可:“事故认定书载明周某驾车操作失控撞路右停车尾部,但并未记载路右停车的信息,涉嫌第三人逃逸。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时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人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既然涉嫌逃逸,我公司应扣除30%的损失,且我公司曾就此向警方报案,但并未立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合同有效期内翟某因事故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依法按约给予赔付。该案中,翟某的损失为:车损49462元、清障费360元,共计49822元。翟某的车损经保险公司定损为49462元,虽该定损系保险公司单方的内部行为,但翟某对该定损报告予以认可,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翟某实际支出维修费49462元,对该定损报告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对翟某的车损应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而翟某所支出的清障费360元,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关于“第三人驾车逃逸,对翟某的车损实行30%的免赔率”的主张,法院认为,因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第三人对翟某的车损无赔偿义务,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保险公司“翟某擅自更换驾驶员,涉嫌保险诈骗,应当免赔”的主张,法院认为仅凭其提交的录音、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翟某存在保险诈骗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曾向交警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但交警部门并未立案受理也说明无确凿的证据证明翟某存在保险诈骗行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翟某保险金49822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因无证据支持终审败诉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我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两份证据足以证明翟某存在骗保嫌疑,既然事故认定有第三人的存在,但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将其写明,说明该份认定书本身相互矛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因此该份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产生原因和事实与责任的认定证明力不足。同时,该份事故认定书记载出险时驾驶员为周某,但与我公司在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和出险电话录音中陈述的车损人伤情况不符,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负责人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问题。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虽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的,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没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案件事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该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为周某,被保险人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主张不认可该认定书对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的认定,并提交录音资料一份、照片一组,欲证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并非周某,现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驾驶员另有其人,无法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另外,保险公司称该案系第三人车辆逃逸造成的车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车辆负全责与事实不符,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文超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货车侧翻是因超载和地面不平?法院认定各占50%因素保险赔一半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