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刹车失灵,儿子不慎撞死父亲,而保险公司却以家庭成员不属于赔偿范畴而拒绝赔偿。云霄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人民币251202元,被告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5月1日,方某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云霄县马铺乡客寮村某路段,因刹车失灵碰撞到同方向行走于右侧路面上的父亲方某示等四人,方某示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方某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方某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方某示的妻子方某玲、儿子方某源和方某城以死者家属身份作为原告,向云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52344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和《投保单》的约定,对于被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及驾驶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被告已对免责条款做出提示并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可以免除商业险的保险责任。
云霄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方某示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故方某示与其他受害人一样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的范畴,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人民币251202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源并未以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方某源驾驶车辆碰撞并致死方某示是概率极小的偶然事件,被告仅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既不符合设立免责条款的本意,也不符合社会公平理念,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菁 王安喜 何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