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田女士将自己的奔驰轿车送到广州一家汽修厂保养,谁知她的车在汽修厂保养期间竟发生了3次事故。田女士将汽修厂老板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汽修厂老板赔偿田女士15万余元。
车主疑汽修厂老板骗保
高某是广州某汽修厂的开办者;同时,他还在保险代理公司担任保险经理。田女士拥有一辆奔驰豪车,2010年12月30日,她委托高某为爱车购买保险,并办理车辆的维修事宜。
2011年5月底,田女士的丈夫发现车被送去保养期间出了交通事故:汽修厂的员工李某驾车撞上了一辆货车——此后田女士才得知,自己的爱车在送去维修保养期间,还发生过另外两宗交通事故,但高某竟然一直瞒着她。其中一次事故发生在同年3月26日,高某公司的员工杨某驾驶轿车在珠江新城碰刮室内停车场水泥柱;另一次则发生在两天后的3月28日,高某驾车碰刮了水泥花基。
这两次事故,经保险公司现场定损分别为2450元和2250元,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分别向田女士的银行账户汇入了2082.5元和 1912.5元。而对这个银行账户,田女士怀疑是她将身份证交给高某购买保险期间,高某擅自到银行开设的。不过,对田女士的这个说法,高某予以否认。
由此,田女士怀疑高某利用她的爱车骗取保险,分别于2011年7月7日、18日报警,但警方未作立案处理。次年,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高某、李某、杨某和高某所在的保险代理公司告上法庭。田女士认为,高某驾驶自己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起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在受委托期间自行驾驶车辆,同时未经田某同意将车辆交给杨某、李某驾驶,导致发生3起交通事故,高某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对造成田女士车辆的直接损失(修复车辆的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李某应对其2人所造成的车辆财产损失分别与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骗保一说,一审法院认为“田女士主张高某驾驶其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田女士的诉讼请求。田女士上诉。
二审:维修厂老板赔钱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高某作为维修厂老板,没有尽一个善意保管人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和李某系高某的雇员,广州中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杨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当由高某所开的汽修厂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由高某承担。
因此,广州中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高某赔偿田女士154241.5元,同时驳回田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文/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陈卿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