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新闻网讯 年仅43岁的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中型普通货车及挂车发生碰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依法提起诉讼。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开庭审理,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某财保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等四名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20000元;被告解某赔偿原告李某等四名近亲属其他损失16000元。法院已依法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2014年11月28日17时左右,原告近亲属张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沿X017线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64KM+800M处时,与迎面被告解某驾驶的违规超载中型普通货车以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后因协商不成,死者张某近亲属李某等人即提起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02829.20元的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上述协议。(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