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丽丽通讯员毛建梅)交通事故理赔涉及肇事方、受损害方及保险公司三方,在事故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根据肇事方的投保情况,将赔偿在三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摊。肇事方主动进行高额赔偿,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参加肇事方和受损害方之间的理赔调解,那么肇事方赔偿完毕后,能否顺利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呢?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妥善解决化解了纠纷。
2014年9月1日8时许,司机李某驾驶于某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机场路与西姆莱斯路交叉路口处,与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损坏。根据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5年6月3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赔偿事宜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元。
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主于某拿着调解协议找保险公司理赔,但在具体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上,双方发生了分歧,多次协商未果。7月22日,于某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庭审中,于某的代理律师称,于某为其车辆购买了30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现因事故修车花费13104元,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偿,然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公司并非拖延赔付,而是认为应该在各项赔偿均核算清楚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已经核查过理赔材料,对绝大多数理赔项目及数额并无异议。
经调解,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于某人民币30301.17元。
□以案说法
此案中,李某是经于某同意驾驶其机动车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受到损害。李某是实际侵权人,交通事故中李某与受害人杨某均有责任,二人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某就自己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失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依照该保险关系,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向受害人赔偿,或者被保险人对于受害人杨某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向杨某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存在争议。由于保险公司在最初的确定赔偿数额时并没有参与,其事后的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保险人理赔的困难。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在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调解过程时应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其中,对于相关赔偿数额发表意见,并以此作为今后被保险理赔的依据,可以打消保险公司对于赔偿数额的怀疑,从而便于保险利益相关人实现自己的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