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诈取巨额保险金,黄某某编造了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企图骗取保险金28万余元。近日,该案经福清法院审理,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1万元,此后还款人民币3万元,仍欠陈某人民币8万元。陈某担心黄某某不还款,就让黄某某将他名下的奥迪小车抵押给他,黄某某同意。2014年7月左右,陈某与黄某某签了一份二手车转让协议,如果黄某某不还他8万元的欠款,该辆奥迪小车所有权就归陈某。
2014年8、9月间,黄某某又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把奥迪小车的2把机械钥匙、1把塑料的备用钥匙以及车辆行驶证交给陈某。约七八天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人民币10万元还给陈某,陈某就将的车辆的其中一把机械钥匙还给黄某某。2014年10月,黄某某又重新签了一张借条,说明到当月为止他总共还欠陈某人民币8万元。于是陈某把一把车辆机械钥匙和行驶证还给了黄某某。
2015年3月1日晚,陈某再次到黄某某住处向其催付欠款未果,于是便用之前留下的塑料备用钥匙将黄某某停在地下停车场的奥迪小车开走,并于当晚发短信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还钱赎车。由于当晚黄某某将手机遗落在朋友郑某某处,没有收到陈某发送的短信,直到2015年3月2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才发现奥迪小车不见了,便打电话向福清市公安局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
此后,陈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黄某某,期间还通过电话、短信告知黄某某的朋友郑某某,请她转告黄某某,但黄某某没有回应。2015年3月4日,黄某某得知奥迪小车被陈某开走,心生让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走来教训他的想法,并未向福清市公安局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撤案。同时,为骗取保险金,黄某某继续隐瞒小车被陈某开走的实际情况,编造小车被盗的事实,多次打电话向平安保险公司要求尽快理赔。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来源:福建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