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开车起步时,不慎将两岁多的女儿撞死,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免责条款中规定了撞死亲人不赔,由此引发一场反转剧:何先生的妻子作为孩子的母亲,将肇事的何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
一边是保险拒赔,一边是法院判保险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起因
撞死女儿,保险拒赔
今年4月16日,家住云阳县的何先生开了辆越野车从云师附小向计委宿舍楼方向行驶。9时30分,该车行驶至云阳县桂花路二巷路段时,何先生临时停车,让亲友下车,随后起步。
此时,意外发生了:何先生起步时没有看到2岁多的女儿站在车前。等大家反应过来时,他的女儿已经被车碾压。
何先生赶紧将女儿抱往医院,但孩子终因救治无效而不幸死亡。
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何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何先生和妻子周女士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赔。
保险
合同规定三者险免赔
让何先生和妻子周女士想不通的是:事发两个月前,何先生才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除了交强险,还投了50万元的商业险。为何保险公司拒赔呢?
周女士想不明白。因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一直协商未果,5月14日,周女士将肇事的丈夫何先生及保险公司都告到了云阳县法院,索赔52万余元,“我想要个说法。”
保险公司解释,保险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两块。何先生与死者系父女关系,何先生虽是致害方,但与死者存在抚养和监护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只赔偿50%;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及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车主
保险不是我签的字
周女士的代理人、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大勋称,按照侵权人不能在事故中受益的原则,何先生是肇事者,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所以由周女士起诉。
李大勋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条款,且保险公司没有就该免责条款向何先生进行过释明,因此该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辩称,自己不仅释明了免责条款,且出示了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上面有何先生的签名。按照合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何先生这下不依教了。他说签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释明过免责条款,而且签名也不是他本人写的。
判决
保险要赔偿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死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范畴。
交强险系强制性责任保险,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
至于商业险,经过核对,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上“何X”的签名和何先生本人亲笔签名不一样;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在免责范围作出明示的告知义务的证据。法院认为,机动车商业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若保险公司因为死者是投保人的女儿就免除责任,有悖于商业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近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余元,商业险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29万余元,合计40万元。死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监护人担责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