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兴9月23日讯(通讯员 李剑平)持有A2驾照驾驶大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当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司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为由不予赔偿。9月21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被告史建军持有A2驾照。2015年5月3日,史建军驾驶大型拖拉机将同村村民史平撞倒在地,后交警部门认定,史建军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史平为此住院60天,史建军在史平住院期间垫付医药费5万余元后,表示自己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史平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当史平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大中型拖拉机需持农机部门颁发的G证,故以史建军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为由只垫付抢救费用,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则予以拒赔。史平索赔无果,遂将史建军和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建军虽然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史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47512元。宣判后,法院向保险公司释明履行垫付义务后可以向史建军追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