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 近日,广南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几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车辆压伤的行人获得车辆保险公司理赔。
2014年11月10日,谢某某驾驶桂N39600号牵引车/桂N6890号挂车,沿八宝铝合金厂驶往龙安村方向,车辆后溜时碾压到行人尹某某腿部,造成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某无责任。
尹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11月10日至今年2月25日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07天,共支付医疗费14.57万元。尹某某于今年5月12日到州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鉴定及后续医疗费用评估,经鉴定,尹某某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时间为30个月,后续医疗费评估为1.61万元。随后,尹某某又到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右小腿截肢,建议配置精博骨骼式小腿假肢,单价1.25万元/具,该型号假肢可正常使用3年。尹某某为此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护理依赖鉴定费、后续医疗费用鉴定费、假肢及辅助器具鉴定费及伤情取证拍摄费共计2320元。
经调查,谢某某系牵引车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为车辆的注册登记所有人,桂N39600号牵引车在人寿保险钦州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另查明:谢某某在尹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垫付医疗费14.57万元及生活费9600元。
案经法案调解,几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并自愿给付谢某某垫付给尹某某的生活费9600元,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姜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