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车祸受伤,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并已履行后又突发癫痫病,经鉴定系车祸所致,需后续治疗,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诉讼至法院。近日,安徽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章某医疗、后续治疗费用等计36523元。
2009年9月14日,牛某驾驶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第一客运公司)所有的客车,由全椒往合肥行驶途中与章某骑的摩托车相撞,章某受伤,全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章某无责任。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颞部脑挫伤、硬膜下出血、左桡骨远端骨折,用去医疗费148432.87元。滁州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度智力缺损、工作能力明显降低伤残等级6级,右额颞部颅骨缺损、面部疤痕、左上肢功能丧失伤残等级均为10级。合肥第一客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三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合肥第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章某于2010年8月10日诉讼到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误工、精神抚慰等费计637148元。经法院调解,于2011年2月16日达成协议:财保合肥第三支公司赔偿章某各项损失48.8万元,并履行完毕,案件已结。
然而当年4月6日章某突发癫痫病,被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用去医疗费523元。章某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脑外伤术后继发癫痫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后续医疗费需4.5万元。章某要求两公司再赔偿遭拒,无奈之下不得不再次诉讼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已结,但案结事未了。现章某癫痫病发作,该病与之前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应予以采信。章某后续治疗费用应参照鉴定结论为3.6万元。合肥第一客运公司在财保合肥第三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责险”尚未用完,故章某后续治疗费用应由财保合肥第三支公司赔偿,其诉求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来源: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