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将交强险理赔款赔付给了肇事司机,而肇事司机领款后一走了之,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10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案件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再赔”一次,将赔款给受害者。
肇事司机领走赔款
2014年10月24日,夏某驾驶货车时,因避让其他车辆,撞上了黄某停于紧急停车带上的货车,黄某的车在撞击中又撞向路边的护栏。除了两车受损外,事故还造成黄某车上拉的一车鲜蛋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路产损失及黄某车辆、所载货物、施救费由肇事司机夏某承担。
夏某的货车由其挂靠的汽车销售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黄某按双方约定,将货物损失的相关发票等邮寄给夏某。
2015年9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郑州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理赔款77239元(其中包括夏某车辆损失10200元)。汽车销售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又将剩余理赔款汇入夏某的账户。
夏某拿到赔偿后一走了之,拒绝向黄某赔偿。9月18日,黄某将中财保险郑州支公司、夏某及汽车销售公司一并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受害方找谁索赔 ?
在法庭上,夏某称黄某是无证驾驶,自己不应当承担全责。
中财保险郑州支公司辩称,黄某将相关票据交由夏某,应该视为黄某同意将理赔款支付给夏某。公司已将理赔款支付给夏某,所以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只能向夏某索赔。
法庭查明,黄某在事故发生时的确是无证驾驶,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无责任,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法院认定,黄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30%),夏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70%)。另外,中财保险郑州支公司没有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黄某赔偿的情况下,就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款,属于理赔错误。
经法院确认,黄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64531元。根据夏某在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中财保险郑州支公司向原告黄某支付赔偿金45771.7元。
同一损失为何赔两次 ?
中财保险郑州支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保险人不赔受害人,与保险公司有何关系?法院这样判,保险公司冤吗?
主审此案的法官牛娅说,《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依据这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夏某在没有向受害人黄某支付赔款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没有核实夏某是否已向黄某支付了赔款,就直接将赔款支付给了夏某,这一赔付行为违反了《保险法》这条规定。因此黄某请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至于保险公司已支付给夏某的赔偿金,可在向黄某赔偿后,再向夏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