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溢斌通讯员陈颖徐振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遭暴雨致使发动机进水受损,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常常以“车辆涉水行驶致发动机受损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不理赔。7日,崇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认定在该案中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去年8月,单某驾驶车辆在通过一处积水路段时熄火,单某当即致电保险公司报险。事后,车辆维修共计花费4万余元。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更换发动机的损失拒绝理赔。为此,单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因涉水行驶而产生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并未明确“涉水行驶”的具体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车辆有可能是在天气状况良好、不下雨的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误操作而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援引上述条款拒绝理赔;但也不能排除本案的情况,即车辆是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对此保险公司不能引用上述条款拒绝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驾驶员在涉水行驶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保险公司以上述免责条款为由拒付理赔款,理由不充分。
最终,崇川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车辆因暴雨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