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客车避让不良路况操作不当导致乘客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5年6月27日下午4时,谢某驾驶A客运公司所有的客车从汉寿县城往汉寿县酉港镇行驶,当车行至酉港镇莲花园村路段时,因谢某避让凹陷道路操作不当,造成乘坐该车的汪某、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谢某驾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胡某不负事故责任。谢某作为客车驾驶人,A客运公司作为客车车主,且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0000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谢某、A客运公司、保险公司被原告汪某、胡某一并起诉到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胡某是在乘坐A客运公司的客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A客运公司应对汪某、胡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每座500000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汪某、胡某的各项损失。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汪某、胡某各项损失92058.2元、72757.21元。(来源: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