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12月14日讯(记者宋芳科 通讯员陈刚)车辆受损,光维修就花去了47万元,这么高的损失到底该如何理赔?2015年12月10日,天水市清水县人民法院发布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肇事车辆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为50万元,所以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车主损失47万元。
2015年7月4日12时许,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李某的小型越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李某的车辆在4S店进行维修,花去维修费47万元。同时查明,程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约定不计免赔。现李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程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保险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的车辆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付,剩余部分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50万元内不计免赔进行赔付。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共计47万元。目前,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也已按判决履行了理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