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某保险合同纠纷案。钟某驾车肇事驶离现场50米,10分钟后返回,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当庭调解解决,保险公司承诺十五日内支付钟某176610元赔偿款。
【案情】
车辆肇事驶离现场50米保险公司拒赔
2014年6月17日,原告钟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2014年11月27日,原告钟某的父亲钟某某驾驶该车拉载其小孙女行驶时,撞倒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某致其死亡,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后,因天气等原因,钟某某并未发现撞了人,驾车驶离现场50米停下,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后经了解,钟某某是为了避免小孙女受到惊吓,让家人先接走了孩子。
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原告赔偿死者张某某家属32.2万元。钟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告支出车辆修理费4500元、痕迹检验费2110元。原告就其损失向被告索赔时,遭到拒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500元、痕迹检验费21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驶离”还是“逃离”?
本案的驾驶人在驾车离开现场10分钟后返回,他的行为应该定为“驶离”还是“逃离”?如何理解商业三者险免赔条款中的有关“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原告钟某的律师冯某表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商业三者险第四条约定的免赔条款,其中第(八)项中有关“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是针对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规避责任,逃避法律追究,而采取的恶意的行为,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本案中驾驶人在发生事故时是基于客观条件而驶离现场。当时没有及时察觉到撞了人,因为对方驶来的车辆开着远光灯,且雨天路滑,驾驶人本能地慢慢停下车,才造成停车的地点远离事故发生地近50米,驾驶人的行为只是驶离,主观上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也没有规避法定义务的主观愿望。
冯律师指出,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来看,驾驶人在发现撞人后及时拨打120救护车、并打110报警。待家人接走了小孙女后,约10分钟将车开回事故地点准备将伤者送医救治,但因为发现被撞的人已经死亡,就地等候处理。以上被迫“驶离”与保险合同中“逃离”不是同一性质。
二审法院本案审判员张云玲表示,本案有特殊性,即肇事者驾车离开现场约100米后返回,对于肇事人是驶离还是逃离的问题,法庭有审理的思路。因事发时天黑路滑,肇事人未立刻停车,但主观上未逃离,这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刑事判决书上可以看出来,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逃离。当然驾驶人肇事后考虑到,车上自己的小孙女免于惊吓,未立即返回现场救人,在打电话让家人接走孩子后才返回现场救人有过失。本案法庭最终认定,钟某某的行为只是“驶离”,并非“逃离”,并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本报记者 李毓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