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沐阳 通讯员 刘柏洲 刘佳星 如今交通运输发达,每个人开车的时候都想快捷顺利到达目的地。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要怎么赔?车辆买没买保险,赔偿有什么不一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以下3种最常见的典型案例向广大市民介绍保险对机动车的重要性。
案例 1
未买交强险自己赔偿近10万
2015年6月8日,郑某驾驶粤F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区街口街与张某驾驶的粤A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另查,郑某驾驶的粤F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主为其本人,该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
经查后交警部门作出由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
后来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6863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的总损失为99750.61元(包括医疗费9235元、车辆修理费903元、死亡伤残赔偿金89612.61元)。
从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由于郑某的车辆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张某的损失均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决郑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张某赔偿99750.61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由于郑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且张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车辆修理费、死亡伤残赔偿金,各项赔偿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郑某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案例 2
只买交强险次要责任也得赔18万
2015年1月24日,李某驾驶的制动不合格、反光标志不符合技术规定及超载的大货车在从化市江埔街某路段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此时,江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7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以时速73.1公里从尾部与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李某驾驶的赣C号牌大货车车主为其本人,该车向K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后来,死者江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承保公司共同赔偿323864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的总损失为723856元(包括抢救费3286元、死亡赔偿金等)。
从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由于李某驾驶的赣C号牌大货车向K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江某家属113286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由李某承担30%即承担183171元,即由李某负责赔偿183171元给死者江某家属。
最后法院判决,K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江某家属113286元;李某赔偿给死者江某家属183171元,驳回死者江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按责任比例分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赣C号牌大货车仅向K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因此,K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江某家属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由李某承担30%即赔偿183171元给死者江某家属。
案例 3
车辆保险齐全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2014年7月5日,谢某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在从化区太平镇与梁某驾驶的粤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另查,谢某驾驶的粤A号牌小型轿车车主为其本人,该车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并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由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后来,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与B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632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梁某的总损失为142113元(包括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修车费等)。
从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梁某142113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由于谢某驾驶的粤A号牌小型轿车向B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中谢某负全责,且无商业三者险免责之情形,梁某的损失均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应由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谢某应赔偿给梁某的款项,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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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
杨某驾驶自家的中型拖拉机途经一路口时,不慎将韩某刮撞,致使韩某受伤住院。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韩某欲起诉杨某。那么请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
【律师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受理法院有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权利人可以在以上三处法院选择任一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韩某可以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地、杨某的住所地以及承保杨某拖拉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三者中任选一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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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能否转让人身伤亡保险请求权?
陆某受王某雇佣,驾驶一辆货车与林某发生碰撞导致林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陆某应负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林某之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陆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康某是林某的债主,其找到李某要求将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以折抵林某生前债务。那么请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能否转让其对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请求权?
【律师答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伤亡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正是因为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故本案中李某的死亡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但是,若受害方因交通事故存在财产损失,那么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是可以转让的。(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