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钟雄 通讯员 黄纪裔 冯馨莹 阳江阳春的安先生在倒车时不慎把一旁的母亲撞伤。当安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以安先生与受害方金女士系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理赔。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阳春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9万元。
保险公司拿出保险合同争辩
2014年底,新领到驾照的安先生新购了一辆小汽车,并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几天后,安先生驾车去母亲家,想把车开进家里车库停放时,误把油门当刹车,不慎撞伤其母亲金女士。经交警部门认定,安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金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接受住院治疗。经鉴定,金女士的左膝关节处构成五级伤残,右股骨构成十级伤残。
当安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安先生与金女士系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理赔。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金女士向阳春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由安先生负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公司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金女士与安先生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对金女士不负赔偿责任。另外,金女士请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存在不合理情形。
保险免责条款损害当事人利益
阳春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女士是交通肇事者安先生的母亲,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金女士经济损失的问题。保险公司提供的《某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该约定并未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以外。
其次,该条款的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该条约定与第三条的约定明显不一致,不仅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还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且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了金女士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故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据此,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金女士11万元,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8万元给金女士。
保险公司不服阳春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阳江中院提出上诉。阳江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法官说法
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认定
在交通事故理赔中,一些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认为如果驾驶员与受害方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保险公司则可拒绝予以赔偿。阳江中院办案法官对此表示,驾驶员与受害方是否家庭成员关系,并不影响受害方属于保险合同第三者的认定,受害方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驾驶员与受害方存在骗保行为。
本案中,根据金女士提供的《某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第三条的约定并未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以外。虽然侵权人安先生与受害人金女士是母子关系,但金女士也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者。
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金女士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
法官同时提到,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由此可见,保险公司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