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驶车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侧翻,将施工人员砸伤,其承保某保险公司财产以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汶上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定构成保险事故,作出该保险公司仍承担相应理赔责任的判决。
原告张某为其所有的混凝土输送泵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该车在东平县原湖河道护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侧翻,将施工人员黄某砸伤。黄某将张某诉至东平法院,东平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34万余元。张某赔付黄某30万余元后,黄某放弃其余赔偿款。原告张某就该事故向被告理赔时,被告以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汶上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内容为:“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汶上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该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和构成要件,不是交通事故。但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保险事故。通讯员张涛孙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