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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中区法院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2/28 18:43:45  点击:1549

本报讯(记者 张柳妞)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第二天才去备案,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乘车人在车祸中被抛出车外,被所乘车辆碾压致死,这种情况是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付……2月22日,渝中区法院召开专题发布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遇到这些情况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

事故后弃车离开

第二天才去报案

判决:不赔!

2013年5月1日,高某驾车经过沙滨路,意外冲上道路中心隔离花台。事发后,高某没有报案,而是锁好车门后,弃车离开现场。第二天上午,高某才到交警队备案。此后,保险公司以高某在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交警到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予以拒赔。

根据保险法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没及时通知,致使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某驾车发生意外,既未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拒赔非医保用药部分

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

判决:赔!

2012年9月30日,蔡某驾驶车辆与龙某驾驶的电动机碰撞,致龙某及乘坐人沈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全责。蔡某向伤者就医疗费等进行赔偿后,保险公司扣除了非医保用药后向蔡某赔付。蔡某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非医保用药部分。

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部分约定,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内容,实际上排除了当事人对非医保范围用药等部分的使用和索赔,而受害人及投保人对用药并没选择决定权,故该条款实质上属免责条款。法院审理认为,该部分没采用加黑、加粗、放大或其他方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关于非医保范围等费用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对该部分应当进行赔偿。

案例三:

乘车人被抛车外压死

保险拒按第三者险赔

判决:赔!

2010年6月29日,王某驾驶保险车辆搭乘袁某、张某行至涪陵李渡镇垮水库公路段上坡时,王某操作不当致使翻车,袁某、张某二人在事故中被抛出车外,被车辆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死者进行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两名死者系被保险车上人员,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为由拒赔。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虽系车上人员,但是因翻车后,二人在车外被保险车辆碾压致死,其身份已由车上乘坐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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