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2月25日电(庄园 徐洁 智春亮) 近日,家住常州市武进区的张先生遇到了一桩烦心事儿,爱车被雨淹至损坏后产生高额维修费,但保险公司却以“属免责范围”为理由拒绝赔偿。多次交涉无果后,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武进法院。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张先生正驾车行驶在路上准备回家。突然,天空中下起瓢泼大雨。为了及早到家,张先生只能在大雨中硬着头皮打着双闪缓行在路上。行至一处低洼路段时,快速上涨的积水将张先生的车淹没了一部分,最终至车辆在积水中损坏熄火。张先生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据气象资料显示,当天常州市24小时降雨量已达到大暴雨级别。
事发后,张先生的车被送至4S点进行修理,修理费总计38万余元。考虑到自己投保的机动车险仍在保期内,张先生遂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张先生车辆的发动机确实是进水导致损坏,根据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不在保险范围内。且根据保险原则,发动机损坏后应以修复为主,张先生直接更换发动机的行为不符合该原则。
后经专业机构评估,受损发动机壳体内部有明显非正常老化磨损和生锈痕迹,两个活塞臂分别弯曲和断裂,考虑发动机为重要安全件,修复后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更换。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发动机进水的原因有多样,不能一概认为只要发动机进水导致损坏即属于免责事由。按照常理,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遭遇暴雨天气时,无法避开路面积水,不能苛求驾驶人员采取立即停止行驶的措施,这既不符合车辆日常的客观实际,亦与驾驶车辆时所应遵守的交通秩序和安全守则有所冲突。因此,对于车辆在行进中遭遇暴雨所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38万余元的修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