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鹿轩
车辆还在行驶状态,司机打开车门,车上人员下车摔残——这起交通事故发生2014年7月31日上午,受伤的男子是“白事”丧乐队中的一员。“白事”承揽者推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究竟谁应当为这起事故买单?
2016年2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白事”承揽者赔偿男子25.7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
车辆正在行驶状态 乘车人下车摔伤
53岁的温州市区人胡先生承揽吴女士家人的“白事”,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胡先生将白事中的开车、吹喇叭、搬花圈等分项事务联系交由他人处理。开车的事情,胡先生让曹先生联系车辆,曹先生找到了有中型普通客车的小伟,小伟是白事当天开车的司机之一。
2014年7月31日上午白事当天,小伟开车返回市区,经过公交站前时,乘坐车辆的丧乐队男子吁先生要求下车,小伟在车辆行驶状态时打开车门,吁先生随后下车摔倒在地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小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吁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吁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初步诊断其为重型颅脑损伤。
经鉴定,吁先生颅骨缺损面积造成的后遗症构成交通事故四级伤残,因脑外伤致其精神状况为边缘智力。
法院认定:白事承揽者要担责
2015年11月13日,吁先生将司机小伟、白事承揽者胡先生、小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索赔损失117万余元。
白事承揽者胡先生认为,司机小胡是由第三人曹先生找来的,白事车辆运输事务已经分包给曹先生,小伟又从曹先生处承揽了一辆车的运输事务,他是整个白事的承揽者,与小伟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民间婚葬嫁娶作为中国传统礼仪事务,有别于现代社会常见的承揽、承包、劳务或合同关系,具有明显的地域色彩和时代特征,不能仅凭外在表观就简单归入某一法律关系。
胡先生为顺利完成“白事”承揽事务,将事务中的不同部分分别交由第三人完成,由此而参与到“白事”中的第三人,在“白事”最终完成之前,均须服从并受制于胡先生的具体监督和指挥,并不能自己决定提供劳务的方式和时间,在相当程度上对胡先生具有从属性。
“白事”作为一种传统的礼仪仪式,其更注重事务完成的过程,在此期间,各个分事务的具体承办人必然需要来自胡先生的统一命令、安排和指示。虽然无法证明司机小伟的报酬是由谁具体支付,但从事白事具体分工人员报酬直接来源于胡先生,法院认定,司机小伟和白事承揽人胡先生之间构成提供和接受劳务的法律关系。
小伟在为胡先生提供劳务期间造成吁先生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的胡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车辆正在行驶过程中,车上人员下车摔伤属于保险事故
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人为,事故车辆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而吁先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擅自下车,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认定本案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关键在于确认吁先生是否属于车外第三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吁先生是在车辆行驶的状态下下车摔倒受伤,其受伤时间点为事故发生时其身体触底时,吁先生的身体已脱离事故车辆,因此属于“第三人”范围。
保险公司除了依法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外,还应依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确定吁先生的损失为57.7万余元,一审判决白事承揽人赔偿25.7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
本报温州2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