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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代亡父偿还贷款引发保险赔偿纠纷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9/12 18:39:05  点击:6642

父亲亡故,儿子代其偿还贷款

林千福于20081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支行)办理了贷款手续,用住房抵押贷款1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17日起至201316日止,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贷。同月,林千福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住房抵押贷款保障计划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未记载具体保险条款,在承保信息栏载明:贷款金额16万元、贷款银行农行张家港支行、贷款期限200817日上午0时起至201316日下午24时止、赔偿限额16万元,特别约定保单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贷款后,林千福陆续还贷,截至200857日,已按月及提前还贷合计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尚余借款本金5.97万元。200852313时许,林千福被发现倒地受伤于338省道约106公里处非机动车道,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前轮损坏。经医院抢救无效,林千福于同月28日去世。该事故经张家港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无法查证事故原因。

200867日,农行张家港支行从林千福账户收回按月还贷的本金2338.58元、利息319.81元,合计2658.39元。

林千福的意外死亡,使其妻顾丽华悲痛万分。她根本无力偿还每个月的贷款,又担心因未按时还款而被银行收回抵押的住房。儿子林涛看到母亲如此状况后,表示自己将替母亲还余下的贷款。

2008618日,顾丽华与林涛一同来到农行张家港支行,还清了剩余的贷款本金5.73万元、利息112.37元,合计5.74万元,农行张家港支行将住房抵押贷款保障计划保险单加注贷款已还清后交付给两人。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险金

买房和贷款手续原先都由林千福一手包办,林涛并未参与,如果不是父亲出了意外,也不需要他还款。林涛从银行拿回住房抵押贷款保障计划的保险单后有些好奇地翻看时,发现保险条款上有规定: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相关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按100%的偿付比例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全部还贷责任。

原来,林千福发生意外死亡后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还贷责任,根本就不需要林涛去还款。了解情况后,林涛立即来到农行张家港支行,要求银行退钱给他,但被银行方面拒绝。

见和银行方面交涉未果,林涛又去找平安保险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把自己代父亲还的钱退还,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无奈之下,林涛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保险公司和银行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或农行张家港支行归还林千福死亡之后所收的贷款本息6万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千福在农行张家港支行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后,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住房抵押贷款保障计划保险,与平安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林千福在保险期间内的2008528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属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应的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2008618日之后,农行张家港支行共收回贷款本金5.97万元。虽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提前清偿贷款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因此时林千福已死亡,还款不能作为投保人林千福的还贷行为,不符合保险责任终止的条件。同时,林千福死亡后其家属的还贷行为也不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或者造成保险合同终止的事由,故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林千福死亡时剩余的贷款本金向保单受益人农行张家港支行承担全额的还贷责任。由于农行张家港支行已经从林涛处收回贷款并表示将其受益人的权利转让给林涛,故林涛有权直接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即林千福死亡时剩余贷款本金5.97万元,平安保险公司予以拒绝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林涛请求的金额中包含有利息部分,不符合保险合同相应条款只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贷款本金余额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给付林涛保险金5.97万元。

终审判决,儿子未获保险金请求权

一审宣判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主要理由如下:一、林涛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平安保险公司与林涛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林涛无权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二、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已经于2008618日还清,同时并未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出现,所以该保险合同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三、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限自200817日至201316日,保险期限为五年,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在贷款并未逾期、银行也没有催收的情况下,贷款于2008618日还清,应属于保险合同所适用的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的提前清偿贷款。四、2008528日投保人意外死亡,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当在投保人死亡或伤残后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但同年618日贷款还清,所以本案的保险事故并未发生。

针对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述理由,林涛答辩认为:农行张家港支行已将保险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自己,因此自己具有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的资格。林千福死亡以后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千福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这份保险合同是一份保证保险合同,在该合同中,投保人是林千福,保险人是平安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农行张家港支行,保险标的是农行张家港支行对林千福的债权,即当农行张家港支行不能实现其债权时,由平安保险公司向农行张家港支行承担保险责任。

林千福意外死亡后,其子林涛代其向农行张家港支行归还了剩余的贷款本息,农行张家港支行的债权提前得到了实现,根据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关于投保人提前清偿相关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率表的规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之约定,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按约返还相应保费。所以,农行张家港支行对保险公司不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也无法把自己已经不拥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林涛。林涛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也未获得保险金请求权,所以林涛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假设林涛未代其父亲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农行张家港支行在行使房产抵押权后仍未实现债权,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获得代位求偿权,享有农行张家港支行对林千福或其法定继承人的债权,可向林千福或其法定继承人进行追偿,因为林千福并不会因为死亡而免除自身债务,其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负责清偿。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林涛的诉讼请求。

周涛 刘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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