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贤忠)8月26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2007年发生火灾后,一业户因办理了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在得到回迁安置后,其抵押档口须还的7万余元剩余贷款由保险公司赔偿。
抵押档口被烧毁
2005年4月11日,谢某将自己拥有的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一档口抵押出去,从银行借款12万元,用于住房装修,借款期为五年。在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谢某作为被保险人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办理了抵押商品住房保险。该保险单上载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2007年4月6日8时许,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发生特大火灾,谢某投保的档口全部损毁。火灾致该汽车配件市场为危险建筑,政府决定进行拆迁。谢某按约偿还贷款至2008年12月11日,尚欠贷款46327.75元。
2009年4月21日,银行向谢某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4月间,就涉案借款的偿还问题,谢某向天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未果后,谢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得到安置仍索赔
谢某认为,抵押给银行的档口已经在火灾中毁灭,保险公司应按12万元保额赔偿他的损失,他欠银行的贷款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而保险公司辩称:2007年8月24日,谢某已与被委托拆迁单位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委托拆迁单位保证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谢某,并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2900元。谢某已经得到政府动迁安置,在原地址原面积回迁,因此其在本次火灾中并未遭受损失,不应当获得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属于补偿性赔偿,谢某不应当在保险事故中获利。
而谢某反驳说:动迁安置行为与保险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事实,动迁安置补偿不能减轻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保还贷
法院认为,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发生特大火灾是不争的事实,涉案抵押房产属于火灾范围,在保险期间内涉案保险房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约承担理赔义务。根据沈阳市消防部门提供的涉案火灾现场照片以及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上述档口已经坍塌,故应认定保险事故造成涉案抵押物发生全损。
但谢某主张的12万元保险赔偿是涉案贷款金额,并非涉案档口的实际价值。谢某于保险事故发生日即2007年4月6日起至2008年12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在此期内支付了贷款本金29529.96元,尚欠银行贷款本息46327.75元,共计75857.71元为其实际损失。而对谢某的动迁安置补偿并不能减轻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给付谢某赔偿金29529.96元,给付银行赔偿金4632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