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猛于虎,最痛家人心。广西平南县一货车与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2月24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货车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81371.6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1时10分,曾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平南县官成镇往平南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平南县旧法院路段时,与李天驾驶搭乘余浪、余明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天和余浪受伤、余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事故经平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天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余浪和余明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5年9月15日,死者余明的父母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此次事故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58245.84元,放弃对曾亮和货车登记所有人曾辉鹏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肇事货车的保险公司先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天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作出的责任划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证据,曾亮应承担对原告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李天承担对原告损失的 30%的赔偿责任;曾亮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故曾亮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给原告;死者父母放弃对李天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货车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合计281371.6元。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