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口市民陈某的宝马车遇暴雨积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维修费高达4.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及时报保险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陈某无奈之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支付保险金42928元及利息。
通讯员 李娇萍 记者 黄婷
原告陈某诉称,2014年8月19日21时许,海口市区突降暴雨,海口市海秀中路与金岭路交界处由于暴雨造成雨水漫过路面形成洪水,原告允许的驾驶人谭某驾驶该车辆在该路段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发动机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现场向被告报案,被告的客服专线指导原告将车拖到具有宝马4S店资质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该司核定该宝马车的维修费为42928元,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暴雨、洪水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承担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2928元及利息。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辩称,原告在公司投保的险种并不包括涉水险。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因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免除被告的理赔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是依据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清单,上面并无客户签名、维修顾问、收银员签字,且该维修清单并非第三评估机构出具,而由对自身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收益方出具,不能真实客观的反应车辆当时受损情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暴雨气候条件下,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双方在保险条款的第五条约定因是“暴雨”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应予赔偿。本案被保险车辆遭遇暴雨,发动机被雨水注入造成损失。而发动机作为车辆的核心部件,所受损失应视为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对发动机的相关损失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