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在机动车保险市场中,保险业务员代填保单、代签字的现象日渐突出,代签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纠纷,认定了保险确认书为代签名,免赔条款无效,判令重庆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车辆修理费8万余元。
2011年9月9日,杨某为爱车向重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中载明: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七)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2011年9月14日,张某驾驶从杨某处借来的车辆行驶至河南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乘坐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车主杨某将车辆送去维修,花费修理费8万余元。随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规定“未经投保人允许驾车的”,保险免赔。杨某的行为属于免赔情形。
审理中,杨某对保险确认书上载有自己名字的签字表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杨某所签,而是保险代理人代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投保单中杨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保险公司已经签发了投保单,且双方对投保事实均无异议,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举示的保险确认书并非杨某本人所签,故不能以此证明其对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事项对杨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效力,为此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车主8万余元的修理费 。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重庆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