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摩托车现在是非常普遍的代步工具,不需要购买什么保险。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这些人都后悔了。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车主被判赔一万余元。
原告尹某系平江县某乡人,今年5月17日23时30分许,其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汨罗市某乡的老107国道时,遇被告毛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自家水泥坪右转弯上老107国道行驶,因受到被告毛某的妨碍,致使原告尹某驾驶的摩托车摔倒,造成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各负同等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他的总损失11000余元。而被告毛某认为他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应赔偿这么多。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毛某所有的普通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围,其没有投保交强险,故法院依据上述法律判决被告毛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尹某一万余元。(来源: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