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系某公司驾驶员,该公司为其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2014年10月10日22时许,老王驾驶该货车沿蒙阴县艾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坦埠镇潘庄村路段时,车辆冲出路外侧翻,造成全身多处受伤。事故责任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认定,老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老王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该保险公司至今未予赔偿。无奈之下,老王一纸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理赔款10万元。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保险理赔款。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老王所在公司在被告处为该车辆投保商业险,双方之间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了保费,被告向该公司发放保险单,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因该公司同意老王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归老王所有,老王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应予支持。老王车辆出险时存在超载情形,因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为老王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机动车安全驾驶,且所驾车辆超载,超载运输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老王的损失,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