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网讯(记者 殷丰润 通讯员 张阳阳)吊车作业时因操作不当致他人重伤,但吊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却不肯赔。近日,荣成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也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2014年4月,陈某跟随其工作所在的渔船靠泊在石岛码头出售渔货,山东某渔业公司所属的吊车在装卸渔货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陈某从装卸渔货的货车车顶掉落受伤。陈某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头皮挫裂伤等,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肇事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渔业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在吊卸过程而不是正常行驶,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不涉及交强险的赔偿,因此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驾驶吊车因操作不当,造成陈某受伤,作为从事高空吊装的作业者,渔业公司应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由于渔业公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虽然驾驶的吊车不是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但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故涉案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先行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7.8万元,不足部分1.8万元由渔业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