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后,花了2万多元修车费和治疗费。事后,陈先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笔费用。保险公司表示,法院已认定陈某与摩托车各有50%责任,所以自己只赔50%。由于陈先生买的保险很齐全,法院认为,按“第三者责任险”认定,保险公司只应承担50%,但按“车体损失险”认定,保险公司就该全赔。昨日,锦江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全赔。
车祸后花了2万保险拒赔
去年3月的一天,陈先生开车行至幸福梅林附近,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两人受伤。陈先生立即拨打120,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同时通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勘查现场。交警勘查现场后,因一些细节无法核实,便没有对各方责任进行划分。
接下来的两个月,为治疗伤者和修理车辆,陈先生花了2万多元。保险公司对这笔费用进行了定损确认,但却拒绝理赔。多次商议无果后,陈先生起诉到锦江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笔费用。
买了全险法院判保险全赔
对交通事故过程进行详细审议后,法院认定陈先生和摩托车车主对事故各承担50%责任。据此,在该案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认为此案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所以他们仅同意按陈先生主张2万多余元的50%进行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陈先生在为车辆投保时,不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体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也悉数买齐。如果按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确实只应承担50%理赔责任,但此案中陈先生要求的修车费和施救费属于车辆损失,不适用以事故责任比例作为赔偿依据的第三者责任险,而应适用商业保险中的“车体损失险”予以赔偿。
由于陈先生要求的2万多元在车体损失险的限额内,法院最后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锦法记者袁钲钲实习生毛佳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