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港7月25日电 (唐智敏 李鸿菊)车祸猛于虎,最痛家人心。广西209国道一辆半挂牵引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伤亡的惨剧。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柳州某某保险公司与武宣某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和73322.49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21时30分,原告的亲属刘奕某驾驶桂RFF6**号小客车沿209国道由武宣往覃塘方向行驶,被告唐某驾驶桂B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2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超载装载钢材对向行驶。至3100km+400m路段时,刘奕某驾车超过道路中心线靠左行驶,被告唐某发现后采取避让不及,至使桂RFF6**号车的车头左前侧与桂B330**号车的车身左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刘奕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认定书,认定刘奕某在该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唐某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桂B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B2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柳州某运输公司,在被告柳州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主车和挂车各一份)。在被告武宣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主车和挂车各一份)。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范围内。
被告唐某是被告柳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唐某是在履行职务。原告刘志某、甘某是受害人刘奕某的父母,原告刘志某、甘某、覃某、刘某、刘一某系该案受害人刘奕某的法定继承人,该案受害人刘奕某与原告覃某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刘某、刘一某两个儿子。
事故发生后,被告柳州某运输公司垫付2万元在交警部门,原告从交警部门处领到柳州某运输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7076元。该案受害人刘奕某生前在贵港市某合肥厂务工,每月工资收入为3300元。
该院认为,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数额和计算标准应根据相关法律计算予以确定,因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64408.29元。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综合分析后作出认定书符合客观实际,法院故依法予以采信。
事故发生时,桂B330**号车与桂B29**号车在保险期限范围内。故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先由柳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与唐某、柳州某运输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的亲属刘奕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由原告自行承担70%,被告唐某负次要责任负担30%,符合该案的实际。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柳州某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志某、甘某、覃某、刘某、刘一某22万元。被告武宣某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志某、甘某、覃某、刘某、刘一某7332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