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郭小川 通讯员 黄立威 成雅枢)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却仅凭车辆维修发票复印件,就将本应属于受害方的理赔款交给了肇事方。受害方索赔无门,一纸诉状将南通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了这宗离奇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保险公司因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被判令重新支付3.3万余元理赔款给受损车主。
2014年12月31日下午,钱某与薛某各自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南通市区江海大道通京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钱某车辆损失10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依据该责任比例,薛某应赔偿钱某车辆维修费用合计3.3万余元。然而,当钱某拿着车辆维修费发票到薛某所投保的南通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时,却意外得知,此前薛某已经凭借钱某车辆的维修费发票复印件,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实际领取了该笔赔偿款。
庭审中,南通天安保险公司表示,薛某提供的维修费发票加盖有钱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公章,能够视为发票原件,所以才为其办理了理赔。对此钱某认为,发生车损后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也向本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了理赔,所以本方保险公司留有发票复印件。薛某自行从该保险公司取得发票复印件,不能意味着薛某获得了代为受偿的权利。薛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可见,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应以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时至少应对被保险人是否已向第三者赔偿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未收到相关票据原件,也未要求薛某提供已向钱某实际进行赔偿的证据,更未向钱某调查核实情况,仅凭维修发票复印件就认定薛某向钱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对第三者钱某的赔偿义务,遂判决保险公司对钱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