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麻军交通事故受伤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按照正常司法程序,该案需经过鉴定、审理、执行等环节,可能需要好几个月才能得到赔偿款,但是病床上的麻军已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多日,面对巨额的医疗费,麻军家庭根本无力承担,医院已经下发催款单,麻军甚至面临停药的可能。该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石泉法院办案法官本着“救命第一”的原则,果断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为麻军当即执行10万元救命钱,为这个难题画出了圆满的句号。
2016年5月13日,麻军因交通事故重伤,被送往石泉县中医医院治疗,次日凌晨转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麻军急性特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等重伤,三日后又被转院至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现在陕西省康复医院治疗至今,原告诉请各项赔偿共计204620.07元。后原告申请先于执行10万元,办案法官考虑情况特殊,事态紧急,第一时间赶赴西安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麻军情况属实,医院也出具了相关证明。
经审查,法官认为该案符合先于执行条件,原告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现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医院下发催款单,要求缴纳治疗费10万元,交警队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明(化名)负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制保险及商业险(第三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为确保当事人健康权,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做出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给付麻军10万元的裁定,送达裁定后,保险公司迅速将10万元打到法院账户,后麻军父亲领取了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10万元救命钱,连声向法官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