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钟某在月亮湖路汽车城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未上号牌),并在该4S店的某保险公司代办点办理了投保手续,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缴纳保费、保单确认的时间均为2015年12月30日12时12分,交强险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间为2015年12月30日13时至2016年12月30日24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
没想到,当天中午12时51分,沿阳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大众轿车(当时车由夏某驾驶,车上搭乘刘某甲、钟某),与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某甲、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协调赔偿时,为大众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拒绝办理相应理赔,原因是车祸发生时间离大众轿车的保单生效时间还差9分钟。
事情就这样闹上了法院,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呢?
距保单生效差9分钟,保险公司拒赔
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刘某与夏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的车辆损失经核定为20536元,刘某实际支出修理费21162元,该费用已在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获赔10000元。
另查明,救护车为受伤的钟某发单时间为12月30日12时51分,到达事故现场时间为12时55分。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小客车方和大众轿车方表示认同,因双方都购买了保险,都觉得赔偿应该问题不大,然而理赔并不顺畅。半年后(2016年6月23日)大众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说,保险合同还未生效,不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理赔责任。
原来,大众轿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2015年12月30日12时12分确认收付并确认投保,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30日13时至2016年12月30日24时。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正好就是保险生效前9分钟。
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生效时间
双方因此闹上法院,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大众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因为保险合同还未生效,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认为,虽然保单上记载的起保时间是12月30日13时,但大众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并未就合同生效起止时间这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钟某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义务,而将保险生效时间定为当日13时,排除了投保人自缴纳保费起到保险期间开始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并非投保人的真实意愿表达,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掇刀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对刘某进行赔偿,应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1162元。
新车投保,应弄清保险生效时间
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比较特殊,在于其发生事故的时间正好是机动车投保时间生效前9分钟。而当时,机动车车主已经对新购车辆进行了投保并缴费。
法官认为,类似于保险合同这样的已经印制好的格式合同中,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投保人保险具体生效时间,假设当时保险公司同钟某签订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说明了生效时间点,法院的判决则大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