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日讯(新都法 记者 周子铭)8月2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赔付引发双方争议的案件,货车驾驶员钟某某在装货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在购买了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辩称摔伤并非交通事故,拒绝赔付。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意欲停车装货,但在下车时摔伤,处于正常使用投保车辆的过程中,属于保险条款明确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应赔付的范围,判定保险公司应正常进行赔付。
据介绍,2015年11月10日凌晨2点30分,驾驶员钟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到新都区清流镇沙石加工厂装货,下车时从正驾驶室摔下,造成手、脚、脸等处受伤。钟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至2015年12月3日出院,共产生医疗费29145.85元。该货车由某公司(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额为500000元含不计免赔。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一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钟某某从车上摔下来并非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章第一条对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了规定,只要解释清楚何为“使用保险车辆”和“意外事故”,就能判断本次情形是否被纳入赔付范围。根据生活常识,货车的使用价值围绕着货物运输这个核心而得以体现,而货物运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装货、运输、卸货,故运输过程的每个环节均是使用机动车的过程。本案中,钟某某意欲停车装货但在下车时摔伤,处于正常使用投保车辆的过程中,属于保险条款明确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应赔付的范围。而“意外事故” 不应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还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意外事故。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9145.85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