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王惠 父亲在驾车过程中发生车祸,将被甩下车的女儿撞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除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其他损失75%的赔偿责任。
半年前,老慈驾车送女儿小慈去上海,在高速公路上,老慈操作不当,车辆撞上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坐在后排的女儿小慈由于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车辆失控后在原地旋转,旋转过程中又撞上了小慈,导致小慈骨折。
老慈认为,他驾驶的车辆都投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小慈的损失。因此,女儿小慈将父亲老慈、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小慈是车内乘客,不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第三者,且投保人老慈与小慈是父女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前小慈为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就是小慈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导致受伤的一瞬间,小慈已处于车外,可以作为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合同虽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小慈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是造成目前损害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小慈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另对其他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