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2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89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88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7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3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交强险投保“空白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未提示则应赔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7/10/8 22:34:20  点击:1910

南通网讯(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顾梅红 顾建兵)车主周某在投保车辆新老更替的“空白期”内驾车撞伤了徐某,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为由拒绝赔付。徐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8月26日,记者获悉,市中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基于交强险的法定承保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空白期”的潜在风险和法律后果未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21212.66元。

2016年1月21日,车主周某前往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办理将于2016年1月27日到期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相关手续。同日,保险公司向周某出具保险费发票、保险单,载明交强险所缴日期及保险期间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商业险所缴日期及保险期间亦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可就在2016年1月28日,周某驾车与电动车发生事故,致使电动车车主徐某受伤,两车受损。周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徐某多次索赔无果,将周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2万余元。但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尚未承保任何保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在上一年度交强险到期日前往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亦于当日出具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单,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应于当日即告成立。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对于交强险长达一个月的“空白期”的潜在风险及法律后果应属明知。考虑到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特别是交强险所具有的强制性决定了其是法定承保义务,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对于延期一个月承保交强险的后果,已向投保人尽到详尽告知义务。现其未能充分举证,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对赔偿的计算标准不持异议,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212.66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烧纸钱引燃私家车,保险公司拒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