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5日讯 今年夏天,在暴雨天气中,市民徐先生驾车经过积水道路时,汽车熄火,车辆受损。事后,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属免责事项”为由拒绝赔付车损险。近日,钟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车主理赔款17.2万元。
今年6月10日,我市出现雷暴天气,当天的降雨量达234.1毫米,达到大暴雨量级。当天,徐先生驾驶汽车行驶在武进区虹北路上,因道路积水,车辆熄火导致受损。幸好,徐先生为爱车投保了一年的机动车损失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徐先生赶紧通知保险公司,经评估,确定车辆损失17.2万元。因协商理赔未果,今年8月,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属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保单和投保时的录音,保单上有徐先生的签名,录音中保险公司提示他注意阅读相关免责条款。
但法院调查发现,该录音中并没有提及发动机进水的免责条款。同时,徐先生也表示保单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不过,对于这个字迹,双方均未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保单和投保录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针对该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据不足。因此,徐先生的车辆损失属于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吴同品 陈德严 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