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利用顺风车接送乘客碰到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在交通部公布网约车经营管理办法满一年之际,类似的案例不时在全国各地出现。
按照交通部的定性,顺风车和网约车不同,前者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车辆性质为非运营车辆。部分保险公司却将顺风车等同于网约车,由此认定发生事故不用赔偿。面对分歧,部分地方法院支持了原告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求。
理赔遭拒顺风车主频频起诉保险公司
2017年7月19日上午,北京的顺风车主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于通州区某地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为单方事故。由于已经为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李先生提出保险公司应对损失进行赔付。然而却遭到拒付。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李先生最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类似的情况并非个案。
2016年11月2日,浙江金华的顺风车司机徐先生开车时因转向不当碰撞边护栏,导致乘客曹女士受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为徐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过,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曹女士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司机诉至法院。
2016年11月20日,郑州顺风车司机崔先生运送乘客刘女士时,途经郑州市中原西路时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后排的乘客刘女士受伤。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将双方车主以及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这些案例中,关于顺风车事故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定性都成为争议的焦点。
按照交通部和各地交委的定性,顺风车和网约车不同,前者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车辆性质为非运营车辆,各地保险公司却认为车辆实际执行了运营行为,顺风车载客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属于车主违约,因此发生事故不用赔偿。
此外,作为合乘信息的提供者,在上述案例中提供合乘信息的平台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也备受关注。
法院判例支持正当维权诉求
针对上述法律争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顺风车属于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营利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因此顺风车车主没必要将这一情况通知自己购买的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则值得商榷,建议车主碰到这种情况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此外,国内部分法院现有的判例也支持原告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顺风车车主购买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乘客予以赔偿。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显示,顺风车车主在顺路的情况下捎带同路线的乘客一起出行,对行驶路线较为熟悉的,与网约车行驶路径不确定有本质区别,其行为不属于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车辆用途变更和行驶路径不确定致使的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法院不予采纳。
现有判例认定顺风车平台无责
针对平台责任的问题,案例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判定也明确顺风车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此外,今年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发布的一则判书同样判定顺风车平台在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在这单案例中,顺风车司机王先生于2016年6月29日在行驶中将一名骑车市民撞死,死者家属据此向王先生和提供顺风车信息的平台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定按照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而顺风车信息平台并非专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顺风车平台达成合乘,顺风车平台仅为双方提供顺风车车主和乘客的合乘需求信息,由双方自行选择确认,在顺风车平台对交通事故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顺风车平台承担事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