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男子刘某酒后驾车将行人赵某撞伤后逃逸,赵某又被王某驾车拖轧,最终不治身亡。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刘某取得赵某家属谅解后,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判缓刑,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1万余元损失,王某被另案处理。
男子酒驾撞人逃逸
伤者又被别车拖轧
2016年6月4日23时许,沈阳男子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将行走的赵某撞到对向车道上,之后驾车逃逸。
随后,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又将赵某拖压一段距离后,王某将伤者赵某从车底拽出,之后驾车逃逸。
事故造成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损坏的后果。经认定,刘某、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发当晚,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查,刘某为肇事车辆车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
前车司机获刑
保险公司判赔11万
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家属与刘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家属对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某为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9月,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赵某家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6757.93元。
酒驾和逃逸
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均规定醉酒和逃逸行为的赔偿办法即保险公司只在医药费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未规定交强险限额内其他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在承担垫付医药费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所以他们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一肇事司机王某已经被另案处理。